索引號: | 1133080257773966XH/2020-4089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發布單位: | 經濟和信息化局(商務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12 | ||
規范性文件登記: | 柯政辦發〔2020〕16號 | 有效性: | 有效 |
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柯城區工業用地收儲辦法(試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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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柯城區工業用地收儲辦法(試行)》已經區九屆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12日 柯城區工業用地收儲辦法(試行) 為促進柯城區工業園區有機更新,優化功能布局,決定對柯城區轄區內低效工業用地實施收儲。為規范收儲行為,保障產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衢州市土地儲備辦法》,并參照《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及《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標準》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收儲范圍 衢州經濟開發區雙港管委會所轄園區和航埠工業功能區規劃編制范圍內的低效工業用地。 二、被收儲人的確認 (一)房屋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所有權人確認,土地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使用權人確認。 (二)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判決的產權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確認。 (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死亡的,以公證部門出具的繼承公證文書確認。 (四)其他產權不明確的,由收儲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認。 三、收儲程序 (一)業主提交申請 由土地使用權人向雙港管委會或航埠工業功能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原件以及地面附著物清單、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書等材料。 (二)組織勘察審查 管委會會同柯城資規分局、區財政局、區土地儲備中心等部門(單位),對申請人提供的擬收儲地塊和地面附著物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查勘意見。 (三)統一上報審批 管委會根據勘察審查結果提交書面收儲方案,報區政府審批。 (四)選擇評估 經區政府審批后,管委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從衢州市自然資源規劃局確定的《衢州市市本級土地評估中介機構準入備案名單》中隨機選擇確定評估機構對擬收儲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屬物依法依規進行初步評估。 評估機構出具初步評估結果并告知被收儲人,被收儲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收到初步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評估機構應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復核評估申請人對復核結果無異議的,進入下步收儲程序;復核評估申請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收儲終止。 (五)收儲價格的確定 管委會根據評估意見進行收儲價格的初審;初審后報柯城區“十類地”綜合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處置工作領導小組”)集體會審,會審結果報區政府。 (六)收儲資金支付方式 區土地儲備中心按照區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收儲價與申請業主簽訂土地收儲協議,納入土地儲備;收儲資金由區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資金統籌組撥付。支付方式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及地面附屬物合同總價款的70%,原土地證收回、注銷后7日內按合同約定付清土地及地面附屬物剩余合同價款;獎勵性資金在被收購地塊的產權證注銷后3個月內完成土地移交,且在辦理移交手續后7日內按合同約定一次性支付。 四、收儲補償 (一)收儲價格 土地和合法建筑的價值補償均歸原土地使用權人所有。為推進土地收儲工作,實現按期完成整治任務,結合實際設置按期搬遷獎、按期騰空獎和土地交付獎等獎勵細則,報區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對當事人給予獎勵,并計入收儲總價。 (二)土地收儲價值的補償 土地價值由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三)房屋價值的補償 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提交區資規分局出具權屬、面積、用途證明,在實施收儲時按現行重置價評估確定補償。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給予適當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超時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四)搬遷費的補償 被收儲房屋內有中央空調、自動扶梯、機械設備等大型設施及大型生產設備的,搬遷費只計搬遷安裝費,該費用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或評估機構確定,計入收儲總價。 (五)附屬物(構筑物)、臨時建筑物及裝修補償 附屬物(構筑物)、臨時建筑補償標準及裝修補償參考價格參照《市住建局關于公布市區房屋征收附屬物(構筑物)、臨時建筑補償標準及裝修補償參考價格的通知》(衢住建〔2017〕79 號)執行。 五、收儲原則 土地收儲尊重土地使用權人的真實意思表達,遵循自愿原則,簽約期限結束后,無法達成土地收儲補償協議的,土地收儲工作終止。 六、其他事項 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衢州市土地儲備辦法》《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及其配套政策執行。土地收儲過程中如遇國家、省、市出臺重大調控政策給收儲工作造成影響的,方案另行研究并作相應調整。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期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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